黨的代表大會:黨的組織的領導機關。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堅持和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對於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促使黨內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進一步提高黨的戰斗力,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黨的代表會議: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根據工作需要,由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和召集的會議。黨章第十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黨的代表會議的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黨的當前工作的重大問題,也可以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調整和增選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不超過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黨的代表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必須經過負責召集它的委員會批准(如遇重要決議,還須報告上級黨委批准),方能有效。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堅持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
黨員大會:黨的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的領導機關。黨員大會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1)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和措施。(2)定期聽取、討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3)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4)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5)討論和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
黨的委員會的任期:黨的各級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期限。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每屆任期均為五年。黨章第三十條分別對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每屆任期作了原則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根據黨章的原則規定,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任期作了如下具體規定:鄉鎮黨的委員會執行五年任期。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黨的委員會的換屆:黨的各級委員會任期屆滿,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按期換屆選舉,是黨的組織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途徑。黨的委員會換屆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須嚴格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選舉工作條例辦事。
黨的選舉制度: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按照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而不能由少數人決定。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這些規定,對於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黨的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內選舉方式: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直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預選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黨內選舉的程序:黨內選舉的具體規則和實際工作步驟。主要包括:選舉單位的劃分、候選人醞釀提名、產生候選人、介紹候選人情況、規定投票方式和當選計票方法、進行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和確定當選人等。上述各個程序,不是黨內所有選舉工作都必須完全採用的程序。如黨代會或黨員大會的選舉程序一般是:宣布應到會人數、實到會人數、缺席人數,並說明會議是否有效﹔宣布選舉內容並由大會舉手通過選舉辦法﹔舉手表決通過總監票人、監票人﹔檢查票箱,核實人數,領取、清點、分發選票﹔說明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后,填寫選票﹔宣布投票順序和進行投票﹔宣布清點選票和選舉是否有效﹔進行計票﹔由總監票人或監票人宣布選舉結果,由大會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健全選舉程序,認真按選舉程序辦事,有利於防止選舉過程中發生錯亂現象,保証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或黨的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必須保証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